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文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充分发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强化课程建设工作,推动课程体系改革与教学内容更新,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以专业定位为基础,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结合学科专业发展,有计划地开展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变革、教材及教学条件建设,努力实现课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课程建设坚持系统设计、重点突破、继承创新、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学校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聚焦课程改革的关键领域和主要环节,注重课程改革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在全面提高课程质量的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重点建设一批课程,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课程建设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和课程负责人责任制。学校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课程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证,在课程建设的规划、立项、评审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议。
第五条 教务处是课程建设的直接管理部门,在学校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课程建设规划、管理,指导、激励,协助学院(部)制定相应建设计划并检查、验收执行情况。
第六条 学院(部)是课程建设的主体,根据学校课程建设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课程建设计划;按照学校课程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课程检查评估;建立完善课程建设质量评价机制。
第七条 每门课程均应设置课程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建设与管理、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实施方案;开展课程教学改革和教学方法研究;课程的教材建设、课程建设经费使用;课程组青年教师培养;课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更新;课程评估等。
第八条 课程建设实行归属管理,课程所属学院(部)具体负责课程的管理与建设。未经学校批准,学院(部)不得自行确定、变更课程归属关系。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九条 加强课程团队建设。教学单位要有计划地培养所建设课程的教学团队,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确保青年教师学术成长与教学能力的提高,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教学队伍。每个课程团队指定1名团队负责人,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每门课程至少3人能主讲。
第十条 优化课程教学内容。精心设计课程教学大纲,根据教学要求,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因课制宜选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科学设计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根据学生学习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改进课堂教学,并结合专业特点,形成特色鲜明的课程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优化实践教学环节。注重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高度重视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不断完善课程实验(实训)教学各环节,引导学生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建设和选用优秀教材。凡是已出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课程一律选用马工程教材,其它课程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省级规划教材和业内公认的优秀教材。鼓励教师采用富媒体形式,与课程深入融合,编写新形态教材;鼓励教师面向行业、企业实际,结合产业发展需求,依据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编写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应用型教材。
第十三条 建设优质数字教学资源。建设课程数字教学资源:包括课程介绍、电子教材、授课录像、网络课件、案例库、试题库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自主学习资源,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鼓励教师将产业发展最新成果、产学研合作项目等转化为教学资源。
第十四条 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与手段。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开展启发式、案例式、研讨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充分利用学校的网络教学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采取过程考核和终结考核相结合的课程考核方式,推进实施教考分离,考核形式灵活多样,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改革课程评价。注重课程教学的过程性评价,积极探索课程诊断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机制,建立以学习者为中心,以学习效果为导向,学校、教师、学生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课程评价机制。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应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学生作品评审、技能水平测试、职业素养评估等多样化评价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网络教学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课程评价方法和手段。
第十六条 培育教学成果。鼓励通过课堂教学改革探索和应用性研究,带动课程教学的改进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并推动教学成果奖的培育和建设工作。
第四章 课程设置
第十七条 课程的设置应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需求; 毕业要求与设置课程关系矩阵支撑合理,知识体系完整,其核心教学内容与其他课程内容不能重复;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兼顾基础性、系统性的基础上,应注重学科前沿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课程的设置应有规范的课程教学大纲,明确课内课外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要素、教学进程、考核及评价方式、推荐教材及参考书、先修要求及适用专业等;具有满足课程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及实验(实训)等必备的实践教学条件;鼓励开设在线开放课程及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课程。
第十九条 课程设置应以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杜绝因人设课的现象。申请新开设课程,学院(部)从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设计、考核方式、师资力量、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到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保证课程符合人才培养需要、保持较高质量。对于不适应培养需要的课程应及时进行调整,对于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课程提出改进要求。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停止开设。
第二十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设置按照《大连民族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大民校发〔2020〕7号)执行。
第五章 课程建设质量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课程建设质量标准与评估体系,依据标准开展课程建设与评估工作,通过课程建设质量评估验收,加强学校对课程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全面提高课程建设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院(部)应建立课程建设质量评估常态化机制,依据学校的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定期实施课程评价,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和追踪整改工作,不断完善课程教学评价监督、反馈机制。
第六章 课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需要,针对在教学团队、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资源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示范性的课程,不定期发布课程思政示范课程、一流本科课程、在线开放课程等课程建设项目计划,并在校级课程建设立项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课程建设项目评选。
第二十五条 所有立项建设课程均采取项目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管理包含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示范推广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 对未完成课程建设任务或自行终止建设工作的项目,根据情况停止资助;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课程评估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暂缓划拨后续资助经费;情况严重者,追缴已划拨经费,并追究课程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连民族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大民院发〔200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