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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

(大民校发〔202455号,2024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严格学生学业管理,进一步规范课程重修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修是指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进行重新修读的学习过程。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必须参加课程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参加课程重修也可以选修该模块其它课程。

第三条 课程重修有跟班重修与开班重修两种。跟班重修是指学生跟随其它年级或班级修读当学期开设的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开班重修是指由于课程考核未合格学生人数达到开班条件,在非课程开课学期单独开设的重修课程。

第二章 重修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重修课程的总体协调与管理工作,包括每学期开班重修任务的确定及公布、开班重修课程的安排以及学生跟班重修、开班重修课程的选课等。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重修选课的组织与管理,各系(专业)负责本系(专业)学生的重修课程选课的统筹组织工作;各班班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合理或正确选修跟班重修、开班重修课程;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选课通知的下达与本学院重修选课组织工作的具体落实,以及学生在非选课阶段因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等原因发生的重修课程补退选等。

第三章 跟班重修

第六条 凡当学期已开设正常教学班的课程,学生只能选择跟班重修形式重修。

第七条 选跟班重修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正选阶段或补退选阶段按照学校选课指南,登录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如跟班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时间冲突,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课程免听手续后(实验、实践类课程不得免听),到学院办公室办理重修冲突选课。

第四章 开班重修

第八条 原则上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开班重修在课程正常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组织,由开课单位负责开班重修课程教学任务的申请、任务书的填报与落实、任课教师的安排、重修课程管理及考试安排等。

第九条 原则上专业必修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报名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可以组织开班重修;通识教育必修理论课及数学、物理等学科基础必修理论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报名人数达20人及以上的,可组织开班重修。

第十条 专业任选课、通识教育选修课,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及其他实践环节,不安排开班重修,学生应参加以后学期的跟班重修学习。

第十一条 鉴于学生的重修课程已经具备一定的学习基础,开班重修课程授课学时为原课程计划学时的二分之一。以理论讲授为主且带有课内实验、实践或上机等环节的课程,应同步完成实验、实践或上机等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开班重修流程。

(一)每学期开学初,各教学单位向教务处申报开班重修任务,填报本单位拟开设开班重修课程的具体信息,包括开班重修课程编码、学分、计划学时、拟开课学时、任课教师等。

(二)教务处审定后将开班重修课程在教务系统内进行排课,为保证重修学生上课时间,原则上开班重修课程安排在晚上或周末集中授课。

(三)教务处发布开班重修课程清单并设置选课阶段组织开班重修选课。

(四)需参加开班重修课程修读的学生,应在开班重修选课阶段内,在综合教务系统完成课程选课,并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课程考核合格后获得开班重修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开班重修课程选课不允许冲突选课,即开班重修课程与本学期所选其它课程冲突的,则不允许参加本学期的开班重修课程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首修课程不得选择开班重修课程修读。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跟班重修与开班重修课程的考核应与课程的首次修读的考核方式一致。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制度,课程考核要求、课程过程性评价和考核比例均应遵照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六条 开班重修可单独组织课程考核,但不安排补考。开班重修课程组织课程考核时应遵照《大连民族大学考务管理规定(修订)》落实试卷命题、考试组织、考试材料存档等各项工作。如学生重修课程考核与其它课程考核的时间冲突,应首先保证重修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 开班重修课程考核应与正常课程考核同分同值,不得降低难度。重修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但学分绩点按实际学分绩点的80%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八条 重修考核仍不及格的,应再次选课进行课程的重修重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应根据重修课程的学分,缴纳重修课程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按自动放弃课程重修处理,不得参加该课程重修学习与考核。

第二十条 预科课程遇需开班重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大民校发〔2017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