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修订)
(大民校发〔2024〕55号,2024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规范我校各类学生证件管理,根据《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二条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在籍身份的证件,仅限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
第三条 学生证按学生类别进行管理:
(一)研究生学生证由研究生院进行管理;
(二)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普通预科生的学生证由教务处进行管理;
(三)外国留学生学生证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进行管理。
第三章 发放及使用
第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应发放学生证。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学生证盖章后方可有效。
第五条 学生参加各类考试等应携带学生证,以备核查身份信息。
第六条 学生证上的家庭所在地应据实填写,并与“假期火车票优惠磁卡”电子注册信息一致。如确有变动,应持佐证材料申请证件信息变更。
第七条 学生证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违者没收证件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退学、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应将学生证交回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 证件补办
第九条 遗失学生证的,经辅导员核实后,须持书面遗失声明,到教务处补办。
第十条 证件补发后,如找回原来证件,应立即交相应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使用二证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说明
第十一条 凡拾到学生证的,应及时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学校保卫处,如发现本校学生有伪造学生证或使用他人学生证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凡发现冒充我校学生进行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或触犯法律的,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连民族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试行)》(大民校发〔2017〕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