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修订)
(大民校发〔2024〕55号,2024年9月26日)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提前毕业是指学生在校修读年限少于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即由四年提前为三年或由五年提前为四年。
第四条 拟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达到同期毕业学生基本学分要求。
第五条 提前毕业管理程序。
(一)拟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学期第1周填写《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同时提交已修课程成绩单等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核,符合进入提前毕业条件的,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院可启动学生提前毕业程序,安排学生参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第六条 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其毕业。
第七条 经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学费。
第八条 因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参军保留学籍等)转入低年级学习的学生,在修读过程中提前修完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可以参照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试行)》(大民校发〔2017〕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