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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替代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替代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民校发〔2021〕61号2021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各类课程成绩替代及学分认定工作,严把课程教学质量关,有效支撑各专业毕业要求及课程目标的达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学生通过以下形式在校外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一)学生参加学校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签订的具有学分互认条款的联合培养项目,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辅修专业或者跨校修读课程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

(四)转学入我校的本科学生,其在原学校学习期间取得的相关课程成绩及学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在校内修读课程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一)学生因专业调整,其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与新专业培养方案不一致的

(二)学生因学籍异动随下一年级修读,如培养方案发生调整,其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与调整后的培养方案不一致的;

(三)学生必修课程考核未通过需要重新修读,但培养方案调整后课程取消,参加学院、专业认可的替代课程学习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

(四)  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关联度大的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职业资格考试等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可以替代相应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及学分。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学生校内修读的课程成绩替代及学分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

(一)修读专业未变,培养方案调整后新旧方案对应课程明确且经学校审定的;

(二)修读专业调整,替代课程间课程号不同,但课程名称、课程学分、课程性质、课程内容等完全一致的;

(三)修读专业调整,已取得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成绩及学分,符合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

(四)满足《主要公共基础课替代关系一览》所列课程及替代关系的。

第五条  课程替代不得跨类进行。专业课可替代通识课,但通识课不可以替代专业课;必修课可替代选修课,但选修课不可以替代必修课。

第六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教育课、体育课、劳动教育、专业核心课程等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进行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

第七条  在国(境)外校际交流时间一年及以上的学生,对于学校按固定学年安排的“形势与政策”、“体质测试”、“劳动教育”课程无法进行课程替代的,可申请课程免修,即该学生可减免专业培养方案中最低毕业学分当学年要求的对应课程学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课两周内提出申请。校际交流学生在回校注册学习的当学期里,完成交流学习期间已修课程学分的替换。

第九条  申请课程成绩替代及学分认定的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大连民族大学课程学分替代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受理学生申请,经所在专业负责人认定后,报请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核。

(三)开课单位审核。开课单位商学生所在专业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及课程修读与考核内容等方面来认定的课程与专业培养的适配度,与拟替代课程教学目标及支撑本专业毕业要求对否具有实质等效性等提出认定意见(课程类型、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四)教务处备案审批。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负责备案审批,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五)按照学校规定可直接认定的课程,学生申请后无需审批,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即可。

第十条  学生在校外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其认定程序按照《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大民校发〔2017〕49号)执行。

第五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整学期在校外学习并且达到校外学习要求的,采取整体认定学分;没达到整体认定要求的,可采取课程认定学分。整体认定学分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须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职业资格考试等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者,可通过学生申请,经所在专业和学院充分论证后,提出替代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同一课程不得重复多次申请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课程学分认定后,原课程名称、学分与成绩均不做任何调整。课程学分认定结果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调整后,各学院应及时制定新旧方案课程对照关系表,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审定,依此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课程替代、学分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若与本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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