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大民校发〔2024〕55号,2024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育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连民族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学籍注册、学分与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预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具有民族团结基因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热爱祖国和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三)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本人提出申请的。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后两种情况,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提供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学校复查程序和办法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学生入学与注册按照《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章 学分与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应获学分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选课与考核,确认选课且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采用学分、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进行评价。学生学分、成绩的管理按照《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修读微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上述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微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颁发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学校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签订的具有学分互认条款的联合培养项目。学分互认项目中修读的课程成绩及相应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按照《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部分课程免听或免修,具体按照《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与免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考勤由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学生考勤按照《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考勤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八条 因学籍异动等原因在课程修读过程中需中止修读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课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又未参加课程考核的,该课程考核标记为旷考,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载。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查课成绩可以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课外科技活动、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布置的作业,学生的作业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应当补做,否则,主讲教师可以取消学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该课程考核标记为取消资格,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载。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课程内包含实验等环节的,其实验等环节考核成绩达到及格的,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按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两级分制记分。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表
五级分制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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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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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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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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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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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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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五级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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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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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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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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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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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分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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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分制→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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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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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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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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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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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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