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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大民校发〔2024〕55号,2024年9月2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育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连民族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学籍注册、学分与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预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具有民族团结基因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热爱祖国和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三)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本人提出申请的。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后两种情况,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提供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学校复查程序和办法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学生入学与注册按照《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章  学分与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应获学分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选课与考核,确认选课且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采用学分、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进行评价。学生学分、成绩的管理按照《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修读微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上述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微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颁发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学校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签订的具有学分互认条款的联合培养项目。学分互认项目中修读的课程成绩及相应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按照《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部分课程免听或免修,具体按照《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免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考勤由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学生考勤按照《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考勤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八条 因学籍异动等原因在课程修读过程中需中止修读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课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又未参加课程考核的,该课程考核标记为旷考,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载。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查课成绩可以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课外科技活动、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布置的作业,学生的作业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应当补做,否则,主讲教师可以取消学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该课程考核标记为取消资格,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载。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课程内包含实验等环节的,其实验等环节考核成绩达到及格的,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按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两级分制记分。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表

五级分制分值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五级分制

90-100分

80-89分

70-79分

60-69分

59分及以下

五级分制→百分制

95分

85分

75分

65分

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