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管理办法(修订)
(大民校发〔2024〕55号,2024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二条 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学历注册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和《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服从教育部统一领导,接受辽宁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包含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其中,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国外来华留学本科生注册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
第五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是学生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
第三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校依据招生数据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籍注册)工作。
第七条 学校在开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招生就业处应及时将初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依此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招生就业处应将最终确定的所有录取学生状态(报到入学、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等)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依此在学信网为学生准确标注。
普通本科生在同一学习时段,只能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校际交流的学生在录取学校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条 在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结束后,新生应及时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四章 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从入学次年起至毕业,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
第十二条 学年注册内容包含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年注册、上学年学籍异动、学籍记载、学籍注销、学生身份信息修改等。
(一)在校生学年注册状态分为注册学籍、暂缓注册、保留学籍、休学等。
其中注册学籍指学生完成学年注册以后的学籍状态,表示该生在新的学年已经获得了学籍资格;暂缓注册指由于欠缴学费等原因,暂不予以学年注册,表示该生在新的学年暂未获得学籍资格;保留学籍指因学生参军、校际交流等原因,学校依法保留其学籍资格;休学指学生因病、因事等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经学校批准的。
(二)学籍异动分为降(留)级、跳级、升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
(三)学籍注销分为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
(四)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等关键学籍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受理后,在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下核查确认、予以修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
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五)国家明确要求的其它学籍记载等。
第十三条 学年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每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底之前,学生应首先缴纳学费或办理助学贷款。按时返校并缴纳学费或办理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可进行电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相关部门和学院应将注册、暂缓注册、不予注册名单,及时书面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依此进行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的学年注册及教育部管理平台的学年注册。
未进行学年注册的学生将不再视为在校生,无法纳入在校生管理,不能选课、听课、参加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同时也无法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因学生本人原因未能及时注册所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离校后学信网将学生的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作为学籍档案保存。
第五章 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六条 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证书应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
第十七条 学校只为取得学籍并按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完成注册。
第十八条 学历、学位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内容完全保持一致。信息不完整的不能在学信网查询。
为保证学历证书的严肃性,学生应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照片采集单位进行照片数据采集并确保学历证书照片与学历注册照片为同一版次。
第十九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应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辽宁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六章 查询与认证
第二十条 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依据复核备案的学籍学历等电子注册信息,建立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信息电子注册数据库,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验证和认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在学信网免费查询本人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历注册信息,也可查询本人学籍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历注册信息和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七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负责学信网的运行与管理,承担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技术保障、日常维护和网上查询、验证、认证等服务工作,独立承担因查询、验证及认证工作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接受教育部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使用学生身份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学历,已经注册的应予以注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大民校发〔2017〕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