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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本(预)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修订)

大连民族大学本(预)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修订)

(大民校发〔202453号,2024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本(预)科生课程考核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课程指学校为全日制本(预)科生开设的理论为主的课程。课程考核包括考试、考查等各类考核方式,涉及学习过程考核及期中、期末等结果考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各教学单位组织进行的本(预)科各类课程考核;其他由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社会考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课程考核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估中心负责实施考试巡查、考核材料的检查与反馈;各教学单位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课程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课程考核的组织与管理,从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及教育监督等方面保证课程考核顺利进行。工作内容包括认真落实学校关于课程考核的总体要求和安排;学生的考试纪律和学术诚信教育;组织并监督、检查本单位课程考核各环节的工作等。

第六条 课程考核实行开课单位负责制。开课单位是课程考核落实的主考单位,主考单位在课程考核前安排具体人员承担主考责任,并须将安排报教务处备案。主考承担当次考试的管理与协调,包括考试的日程及地点安排、试卷集中发放和回收、监考人员集中签到、考场组织、考试巡查、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成绩评定、成绩录入、考核材料归档管理及考核材料自查(复查)等工作。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的考试纪律和学术诚信教育,协助做好监考教师安排、考场巡查等工作。

第七条 任课教师是所承担课程考核的直接负责人,负责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考核方式并在学期初通知学生、组织课程考试命题、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录入、考核材料归档及考核材料自查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考试巡视制度,学校教务处、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估中心、各教学单位协同配合,分别组织开展校级和院级考试巡视工作。考试工作全过程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考核要求

第九条 凡本校在籍本(预)科学生均须参加所修读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成绩评定,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可采用笔试、口试、上机考试等方式进行,其中笔试又分为闭卷和开卷两种。课程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课程论文、调研(调查)报告、实验操作、实习、设计创作、课外科技活动等作为课程考查成绩评定的依据。具体考核方式及考核标准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原则上,所有课程都应进行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课程的形成性评价比例应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成绩的40%;一门课程形成性评价须包含3种以上(含3种)评价形式;多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须采用相同的评价形式、评价标准及数据采集方式,具体参照《大连民族大学实施课程形成性评价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要求与正常修读课程相同。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可根据《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与免修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申请免听,但必须按要求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考核方式改革。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在落实教学任务时提出考核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目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考核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通过选课环节取得课程的修读、考核资格,未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的学生如有以下情形,将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课程考核标记为取消资格,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载,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具体参照《大连民族大学成绩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1.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因事假、病假累计缺课学时数超过教学规定三分之一或无故缺席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教学规定三分之一的;

2.学生的作业质量未达到要求应当补做,未补做或补做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3.课程内包含的实验、上机等实践环节,其实验、上机等实践环节考核未通过的。

第十五条 缓考

1.办理条件:原则上,学生在课程考核期间不允许请假。如确因病、直系亲属病危或去世、重修或补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缓考手续后,方持请假条申请缓考。

1)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附有二级甲等医院的诊断书(注明疾病名称、建议休息时间等)。

2)因直系亲属病危或去世的,应当附有关佐证材料。

3)因重修、补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冲突的,学生应参加重修、补修课程考试,办理正常课程缓考。

2.办理流程:学生缓考原则上应于课程考核3日前在学校信息门户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申请(突发疾病除外),缓考申请发起后,经任课教师、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后,由开课学院教学秘书备案,所有流程审批通过后缓考办理方可生效。

3.学生每门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学生缓考生效,该课程考核标记为缓考,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载。除突发疾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未获准缓考或者未办理缓考的,视为缺考,该课程考核标记为旷考,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载;缺考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补考

1.必修、方向限选课程考核成绩低于60分或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课程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正式开学前一周及开学后的第1周内进行。补考的管理和考试组织按正常考试相同原则和要求进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2.取消资格、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取消补考资格,只可通过重修获得课程学分。学生擅自参加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已通过考核的课程,学生可以报名复修后重考。

第五章 试卷的命题、印制、评阅与考核材料管理

第十八条 试卷命题

1.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要求为依据,教学大纲中的考核要从课程目标出发,明确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制定难易适度、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

2.凡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在不同专业、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应使用同一套试题。

3.试题命制要处理好一般知识、基本理论和实践能力之间的关系,减少死记硬背和“机械刷题”,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考核,突出相应专业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考查;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目类型多样,应有一定的难易度和区分度,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保证试题的信度和效度,推动课程教学的“两性一度”建设。开卷考试的命题,其答案不应该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4.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等情况。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

5.原则上,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考核方式为考试的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和各专业核心课程,要实施教考分离,具体参照《大连民族大学推进教考分离工作实施方案》;教考分离可采取试题库生成命题、课程团队集体命题、校际联合命题、省级统考命题等形式。

6.学校鼓励各开课单位逐步建立课程题库。试题库建设要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以课程标准为导向,增强学生学习主体作用,反映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体现学校办学特色。题库命题要求每个试题库至少可组成10套以上的试卷,各试卷间的重复率小于20%。试题库应定期充实、调整,并根据课程发展和教学要求及时更新,并加强对试题库试题命制的考核评价。

7.机考课程,每个考试时间段的试题套数原则上不应少于2套,对于多个时间段考试的科目,不同时间段的试题重复率不高于20%,机考试题库题量至少为考试题量的20倍。

8.试卷卷面成绩为100分;近三年不同学期的考试试卷的覆盖面与难易程度要基本保持一致,重复率不超过20%

9.原则上,试卷命题使用统一模版,任课教师原则上不能自行设计试卷抬头。

10.考试日程应按110分钟安排,也可由教学单位根据课程考核需要确定。非110分钟的,主讲教师应提前告知学生,命题人在试卷上应明确标注。

11.主讲教师和命题教师不得在考试之前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

第十九条 试卷印制

1.本(预)科课程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试卷统一由教务处印刷室印刷。

2.原则上,试卷按照开课单位进行归属。试卷命题教师须于考试前两周,把完成命题的试卷交本单位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审定,审定无误后提交教学单位教学管理人员。

3.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通识类必修课和学科基础必修课程考试,教务处安排专人抽取考试试卷和补考试卷;各教学单位的专业课程由开课单位指派专人抽取两套试卷后,交由教务处抽取考试试卷和补考试卷,任课教师和各教学单位不得明确指定考试用卷,试卷抽取管理要做好保密工作。试卷印刷份数应根据参考人数留有一定的备用试卷。

4. 教务处和教学单位要建立试卷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考试试卷管理各环节承担保密管理责任。教学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试卷管理,试卷印好后由教学单位指派专人领取(严谨学生助手取送试卷),按安全保密规定保管或分发,并严格落实试卷专人实名收发登记制度。有关人员要高度重视试题送印、校对、签收、拆封、分发、回收、存放等各个环节,务必做到安全和准确无误。在命题、印制、分发或保管等过程中发生试题泄露、试卷遗失或毁损等事故,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5.若发现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教学单位应立即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

第二十条 试卷评阅

1.所有课程应按照《大连民族大学实施课程形成性评价暂行办法》、《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修订)》要求,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考核评价标准,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阅卷,并于教务系统中登录考试成绩。

2.同一门课程的试卷应采用统一的评分标准。考试结束后在教研室指定地点集中评阅,分块流水作业。试卷应使用红色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统一以扣分形式记分,每个大题的最后得分标写在该题的左上角题号处,同时将每道大题得分填写在答题卷首页相应的得分栏内,准确计算出答卷总分。

3.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掌握评分标准,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完成阅卷工作,做到客观公正、规范,并在试卷袋上签名,对所批试题的质量负责。批好试卷由任课教师本人负责清点试卷数量,与成绩单等材料一起装试卷袋、封口并签字确认,同时检查试卷袋信息填写是否有遗漏。

4.平台考试或机考由任课教师在相应的考试平台完成批阅、审核后,在教务系统录入学生成绩,并将学生试卷拷贝到U盘或光盘等存储设备中;教学单位建有网络平台的,电子试卷也可以在平台进行存储,并安排专人管理,做到方便调阅查看。其他考试材料应按照试卷袋封装清单要求装入试卷袋后提交教学单位。

5.原则上,课程总成绩优秀率不超过30%。成绩录入时间截止后,将关闭成绩登录系统;如有特殊情况需重新开放成绩登录系统,任课教师需出具情况说明、教学负责人签字、教学单位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6.课程考核成绩登录完成后,任课教师按教学班,结合课程教学大纲完成《大连民族大学本科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试行)》(学院或专业可按照认证需要,形成本单位的达成情况分析模板)。近三年,上述分析的文字描述应避免雷同,应体现持续改进。

7.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分数,具体流程参照《大连民族大学成绩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材料管理

1.课程考核材料须存档保留,由开课单位负责,确定专用场所、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课程考核材料的整理、归类、接收与调阅等工作。

2.评阅后的试卷不得发给学生,和其他考核材料一起由开课单位统一收取保管;试卷使用后,多余的空白试卷不得外泄,必须及时销毁。期中考试试卷、试题原件、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由任课教师自行保存。

3.试卷袋内所装材料为:①试卷AB卷及答案(含评分标准);②课程成绩单;③平时成绩记录表;④《大连民族大学本科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试行)》;⑤学生试卷及其他与考试相关的材料;⑥课程教学大纲;⑦教学档案自查表。

4.课程考核材料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2年。电子版归档材料须做好备份,超期材料可由专人统一销毁。

第六章 考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试原则上安排在课程结束3周内完成,各开课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确定考试时间,在综合教务系统的考务环节内进行排考,并报教务处统筹协调审定后告知学生。在排考时,各教学单位专业课考试时间安排应注意避让公共基础课考试时间。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安排若与法定节假日调休时间发生冲突,或与国家招生考试及国家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考试安排时间发生冲突,或与全校性活动安排时间发生冲突的,学院可向教务处申请变更课程考核安排。

第二十四条 大学数学、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类等公共基础类课程考试安排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教学单位的考试应注意避让公共基础课考试时间。

第二十五条 监考教师应为学校在职教职工。每名监考教师监考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每个考试教室至少有2名监考教师。各类考试所需要的监考教师应根据考生人数,由考试组织单位负责安排落实。原则上公共基础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承担本院学生监考任务。

第二十六条 考试监考是学校每位在职教职工的职责和义务,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监考人员的考前教育。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找人代替或交换监考任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监考教师的,教学单位组织的考试经所在单位教学院长同意后,在本单位备案;学校组织的考试,经所在单位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职责

1.监考教师负有监督、检查、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的责任,应本着对学校、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细致的工作完成监考任务。

2.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发卷地点签到并领取试卷、座次表等考试材料。

3.监考教师应提前15 分钟到达考场,到达考场后,开始检查清理考场,组织学生在座次表上签到,并要求学生按考场座位号就座,座位安排以相邻考生拉开最大距离为原则。

4.监考教师应在考前开启教室屏蔽仪,在考试结束后关闭屏蔽仪。并要求学生手机、具有通讯及上网功能的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包、教材、参考资料、自带稿纸等及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于教室外指定地点,不得带入考场。

5.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将证件带入考场,放在桌子右上角以备核对个人信息,没有证件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6.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须佩戴监考牌,并将考试时间、监考教师姓名写在教室的黑板上。两位监考教师的小教室,前后各一人站立监考;三位监考教师的大教室,前两人后一人或前一人后两人站立监考。

7.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5分钟向学生宣讲考试纪律。

8.监考教师应当众启封试卷,并认真清点试卷,保证试卷份数与封装份数相符。

9.试卷发放应采用逐一下发的方式进行,不可采用传递、学生自取等方式。发放完毕后应核实发放试卷数是否与实到的学生人数相符并记录于试卷袋相应位置。

10.试卷发放后,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立即在试卷规定位置写上姓名、学号等,同时开始检查学生的证件(照片清晰的一卡通、学生证或身份证)是否与本人及试卷填写相符。

11.在考试期间,监考教师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在考场内闲谈,阅读书报;不准用手机聊天、上网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

12.考试开始30分钟之后,允许学生交卷离开考场,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13.监考教师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学生针对考试内容进行指导或暗示。除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外,其他有关试卷内容问题,监考教师一律不予回答。

14.考试中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以爱护学生为主,做到防患于未然;监考教师如发现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视违纪情节分别采取警告直至取消考试资格等办法处理。

15.对有作弊行为且证据确凿者,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考试,保存好作弊证据,并联系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监考教师将违纪人姓名及违纪情节如实填写在试卷袋的“考试违纪纪录”上,让学生在作弊证据及试卷袋违纪记录一栏进行签字。违纪情节严重的应立即报告主考或巡考人员处理。

16.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试时间,不得随意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17.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命令学生停止答题,在维持好考试秩序的同时,逐个收取试卷,清点无误后允许学生离开考场,并将实收试卷份数填写到试卷袋上。

18.监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20分钟内将试卷及相关材料送到课程所在学院办公室装订、密封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前检查试卷袋信息是否填写完备。

19.监考教师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本职责,如有违反上述条例影响考试工作的,将按《大连民族大学教学事故管理办法(修订)》严肃处理。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八条 考场规则

1.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教师及考试管理人员的指挥,维护正常考试秩序。

2.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应在考试开始前通过安检、签到后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及以上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考生须持有效证件(照片清晰的一卡通、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待查,无证件或证件与本人不符或证件照片不清晰者,均不得参加考试。

4.闭卷考试考生进入考场,除必需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纸张、文字资料、移动电话和电子词典、掌上电脑等具有联网或电子存储功能的设备,考生自带的书包、书籍、笔记本等,应集中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否则按违纪作弊处理。

5.开卷考试考生

得携带移动电话、电子词典、掌上电脑等具有联网或电子存储功能的设备(纸张、文字资料以出题单位具体要求为准),否则按违纪作弊处理。

6.考生不得自带草纸,在考试中统一使用监考教师发放的草纸且必须保证草纸完整。考试结束草纸连同试卷一起上交。

7.考生进入考场后,须按排定的座号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入座参加考试,擅自调换座位者按违纪处理。

8.考生进入座位后应仔细检查座位是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等。如有发现,应在考试前报告监考教师。否则,一经认定按违纪处理。

9.考生拿到试卷,首先将本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等信息正确地填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个人信息须与身份证件及本人相符。

10.考生如遇到试卷印刷不清等问题,应在座位举手向监考教师示意,由教师协助处理。

11.考生须听从监考教师考场指令、保持考场肃静,在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说话或从事与考试无关活动。未经教师允许,不得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不得交谈、不得影响他人考试。否则,监考教师有权停止其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

12.考生须独立答卷。严禁交头接耳、东张西望、打手势、做暗号;严禁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严禁传递答案、交换试卷;严禁使用手机等未经允许的电子产品。违者按违纪作弊处理。

13.考生不得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明显与考试内容不相符的信息。违者按违纪作弊处理。

14.上机考试中(闭卷),不得翻阅、查看计算机原储存或自己带的电子资料,不得利用网络手段查阅资料。违者按违纪作弊处理。

15.考生在交卷前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在监考教师陪同下迅速返回。如借故离开考场,按违纪作弊处理。

16.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答题、交卷,不得拖延时间。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交卷者,答卷作废,按违纪处理。

17.考生交卷后应尽快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违者按违纪作弊处理。

18.监考教师或考试管理人员发现违纪或作弊行为后,考生应主动陈述事实,配合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按照《大连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办法(修订)》,被认定为学习考试类违纪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八章 考试应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条 考试应急情况处理

1.学生忘记带证件的,应立即取证(送证),回来参加考试(超过时间,不得进入考场)。

2.学生照片证件与本人相貌不符的,应拍摄该生手持证件的照片进行核实确认。如确认替考,立即取消学生考试资格,进入考试违纪作弊调查处理环节;如不能立即确认,应请示巡考或主考,启动调查程序。调查期间,不得影响学生考试。

3.学生出现突发疾病的,如出现急、重、险症,立即劝学生放弃考试去医院就诊并报告主考或巡考安排护送;如症状尚可,学生本人坚持考试的,可就地治疗后继续考试。

4.学生违纪作弊的,一旦发现苗头,先口头警告,提醒学生注意考场纪律。确有违纪作弊行为且证据确凿者,应立即制止其违纪作弊行为并责令其停止考试,同时启动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保存作弊证据、学生签字。对学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要予以暂扣。要求考生在纸质证据上签字,确认自身的违纪作弊情节。

2)填写考试记录单、学生签字。将违纪人姓名及违纪作弊情节在试卷袋考试违纪记录一栏中如实填写并告知违纪学生。同时,要求学生对记录内容、暂扣物品签字确认。

3)学生违纪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要由考场全部监考教师签字确认。违纪作弊情节严重的要立即报告主考、巡考,并请其在违纪记录一栏中签字确认知晓此事。

4)监考教师在进行上述处理的同时,应第一时间报告教务处,由考试管理工作人员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及辅导员,将相关学生带离考场。

5)学生所在学院须在两日内提出违纪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学生处集体审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6)任何人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5.如考试出现漏题、大规模舞弊、试卷存在严重问题(含丢失或损毁)、听力播放出现问题、上机考试出现大面积停电等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时,主考必须及时到现场处理并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送学校主管校领导。

6.对于需要重新组织考试的课程,由主考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7.考试结束后,发现命题或阅卷存在问题时,教学单位必须如实向学校上报,并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对试卷命题、评分细则、阅卷过程进行审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连民族大学考务管理规定(修订)》(大民校发〔2017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