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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转学管理办法(修订)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转学管理办法(修订)

大民校发〔2024〕55号,2024年9月2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教育公平,规范我校本科生转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章  转学程序

第五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六条 学生转学材料的审核程序

(一)转学离校。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转学入校。

1.学生本人向我校教务处提交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教务处负责严格审核拟转入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如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相应教学能力的,可正式受理学生转学申请并转拟转入学院审议。

3.拟转入学院应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应包含拟转入学生基本信息、会议对其转学事宜的表决情况并加盖学院印章。

4.拟转入学院同意接收后,教务处负责协调学校招生监督部门再次审核学生转学相关条件。无异议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学生转学的审批程序

(一)学校审批与公示。

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学生转学后,应在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应包含拟转学学生的姓名、转出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高考成绩、同一生源地相关专业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校长签署同意接收或转出意见。 

(二)校外程序。

省内转学的,由两校会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即可办理转学手续,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备案材料。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2.由转出学校提供: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议纪要;学生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学校网站对学生转学信息的公示情况,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学生本人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学生本人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加盖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3.由转入学校提供:由校长签署的带有校发文号的接收函并加盖学校印章;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议纪要并加盖学校印章;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拟转入学院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学生转入的会议纪要(加盖学院印章);校招生监督部门同意学生转入的证明。

4.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等)。

第四章  离校、入校手续

第八条 学生持审批确认的《转学申请表》到转出学校教务处办理转学离校手续,到转入学校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

第九条 跨省转学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条 转出、转入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应及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完成学生转学相关的学籍异动。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转学管理办法(试行)》(大民校发〔2017〕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