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大连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与本科生校外实习基地合同、培训(含实训)合同、实习保险合同和校级交流交换合同的起草、业务咨询、征求意见;教务处作为本科教学合同(以下简称教学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签字盖章。
第三条 签订教学合同,合同履行单位均须按《大连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签订《承诺书》(附件1),学院负责人须在《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四条 合同实际履行人对合同内容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在合同签订前需对教学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和学校利益的保障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若合同属初次签订或未接受过学校法律顾问的咨询、审核,合同履行单位应将起草的合同文本报请法律顾问咨询、审核;若属曾经接受过学校法律顾问的咨询、审核的续签合同,且不改变合同主体内容的,合同履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报请学校法律顾问咨询、审核。对学校提供了合同范本的情形,必须严格参照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如需对范本进行实质性修改,需报法律顾问审核。
第六条 教学合同签字盖章前,合同履行单位须填写《大连民族大学教学合同签订审核表》(附件2)《大连民族大学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附件3),教务处依据学校印鉴管理制度和审批手续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七条 教务处按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合同的汇总、备案及归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解除合同或引发纠纷需要司法诉讼解决的,按《大连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大连民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承诺书
2.大连民族大学本科教学合同签订审核表
3.大连民族大学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